无请求的第三人一般是由自己申请或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无论是自己申请还是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决定权都在。既然原告已提出了追加,那么为慎重起见,还是审查一下原告的罚浮窜簧诃毫撮桐郸昆提议是否正确和有必要;如认为有必要,则可通知该第三人作为无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其是否参加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审查后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不必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该决定在开庭时或开庭前告知原告即可了。对于第三人的追加或通知参加诉讼,应该不受审级的影响,只要有必要都可以追加或通知参加诉讼。当然第三人有权放弃或者不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