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条件及假释期满后的监督与宣告。减刑条件包括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也不予假释。假释期满后,监督机关将考查是否有新罪、漏罪或违法行为。若没有上述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后,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法律分析
一、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1、减刑假释的条件如下: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可以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3)、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假释期满后会怎样
1、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2、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结语
减刑的条件包括:累犯死缓、严重暴力犯罪死缓、贪污受贿死缓后终身监禁、未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50条和《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27条。假释期满后,如未发现漏罪、再犯新罪或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并向犯罪分子及公众公开宣告假释期满和刑罚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