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一、商标权的内容
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商标权可以分解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具有控制、支配一定物品的能力。不过,对商标的占有并不同于对一般民事财产的占有,民法上对无主物的自然先占原则在这里不一定适用。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可以通过实际先行使用而占有某个商标,占有意味着使用在先;而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先行使用并不足以说明已占有某个商标,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到主管机关去提交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才能实现对该商标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说,占有意味着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原则。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作为一种所有权,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收益权主要通过许可来实现,即商标所有人在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许可的代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使用许可费。许可使用虽然是商标权利人行使收益权的基本形式,但是过多的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信誉的损害,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无节制地滥施许可,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例如,曾在电冰箱商品上注册的日芝商标就是因为滥施许可,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被撤销注册的。
处分权也是商标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指的是商标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拥有的商标作出的处置和安排,包括转让、赠予、放弃等。转让和赠予属于积极的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转让通常都是有偿的,赠予是无偿的;放弃则是消极的处分行为,例如期满不续展,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等,都可以视为对商标权的放弃。
以上四者部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所有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内容,属于基础性权利。与之密切相关的还有请求权,诉讼权、续展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如果说所有权是以实质生活利益为内容的实体权利或实质性权利,那么请求权、诉讼权等就是作为商标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技木手段的性质、且不能脱离所有权而存在的程序权利或技术性权利。请求权、诉讼权等对于所有权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请求权尤为重要。诉讼权主要行使于发生假冒侵权行为后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场合,请求权除了可以与追诉权同时行使外,还频繁行使于商标注册核准前的异议裁定阶段和注册核准后的争议裁定阶段。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内容有哪些
专利许可的种类可根据其性质、范围、权限来划分。按许可性质划分,可分为合同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
1、独占许可
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
亦称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独家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3、普通许可
亦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批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4、从属许可
又称从属许可。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
5、交叉许可
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交叉许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三、行政许可证是干什么的
行政许可证: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听,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