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者名下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得赔偿、遗嘱及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全款购房,且只登记在其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2、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