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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回执行委托评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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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级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如果在评估或拍卖过程中出现了法定原因需要中止、暂缓执行或撤回委托的情况,执行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技室,司技室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拍卖机构。另外,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但未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撤销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级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如果在评估或拍卖过程中出现了法定原因需要中止、暂缓执行或撤回委托的情况,执行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技室,司技室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拍卖机构。

如何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和《最高人民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均未对这个问题进行阐明和指导。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只是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示。

拓展延伸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或者检举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监督。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在上诉期限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推翻原司法鉴定意见的,原司法鉴定意见视为无效。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来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结语

根据《中级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如果在评估或拍卖过程中出现了法定原因需要中止、暂缓执行或撤回委托的情况,执行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技室,司技室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拍卖机构。此外,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但未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撤销进行明示。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需要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

人民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11-18)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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