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合同;不能立即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可以通过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研究来确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下列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属于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三是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职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职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复核,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返还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职业司法鉴定人,补充鉴定文件是完整的评估文件原件的一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重新鉴定,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人不得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提交鉴定的材料不真实或不真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5)原鉴定人应回避但未回避;
(6)原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核鉴定的,其他具有较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除鉴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文书原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布。社会专业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件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另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到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结语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和鉴定工作。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社会职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职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对于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复核,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于复核鉴定,其他具有较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件的发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到庭出庭,并出示执业证书,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12-22)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12-22)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