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被告辩论状范本两篇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xxx〕合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辩论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辩论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辩论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辩论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辩论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辩论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辩论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方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辩论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需向有关机关请示,辩论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就有关复议案件材料公开问题向法制办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答复为: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且《行政复议法》是法律,《信息公开条例》是行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那么,复议案件的办理包括案件材料公开适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关于这一点,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在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辩论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xx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某平律师即到辩论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辩论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法制办,而非省。上诉人以省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辩论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xx市中级人民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
辩论人:xx省
______年_____月_____
答 辩 状
辩论人:性别:年龄:岁住址:
辩论人因原告XXX诉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辩论如下:
首先对于我的过失造成原告的受伤表示口头上的慰问,不管该案结果如何,原告应当得到人身损害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我希望原告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得到充分的赔偿,这也是我们的共同之愿望。基于原告的诉求,我本人就本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1.本案事故发生于X年X月X日晚XX左右,事发地点为志远路和北宫东街十字路口,事发后辩论人积极主动报警求救,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但原告个别家属情绪冲动,屡次出手恶意殴打辩论人,辩论人均作理性的克制和忍让,防止了一起互殴事故的发生,并在事发当晚在其救治的人民医院守候到XX左右,待被告得到了妥善的救护、CT结果出来前方才离开;
2.辩论人于XX年X月X日到医院探望原告,通过向主治医生询问病情,其病情记录描叙为多处软组织受伤及左眼框骨折;原告于XX年X月X日出院,但其尚在治疗期间、在不能提供其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其具体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于XX年X月X日向奎文区人民呈递诉讼请求,要求辩论人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的赔偿要求,辩论人认为其赔偿要求不符合实际,无任何数据支持,请求不予以支持,最终裁决以与本案相关实际发生、具有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的治疗费用为准;
3.潍坊市交通支队奎文大队于2022年7月15日向辩论人送达了 奎公交证字[2022]第00022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果是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现辩论人提出事故责任按事故双方各承当一半划分,即辩论人承当经最终裁决的原告诉讼请求赔偿费用的一半,请求支持;
4.本案事故车主系xx,该车于x年x月x日缴纳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承保人为 民安保险〔中国〕 ,辩论人认为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辩论人于x年x月x日在人民医院替原告缴纳了1000.00元治疗费,又于x年x月x日向奎文区人民缴纳了30000元押金,合计31000元,请求在最终裁决、保险公司理赔后,按照最终裁决扣除本人应缴相关费用,余额退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请人民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奎文区人民
答辨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