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和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和3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月度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具体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一、因工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
1、因工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依据其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来计算确定的,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情况有哪些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和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对应的标准分别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完全护理依赖需要在五项生活活动中全部依赖他人护理,部分护理依赖则是指其中一项需要护理。根据不同情况,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