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扣押后不要了是不可以的。因为属于个人财产,扣押机关没有保管义务。超过期限不来处理的,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然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扣车的目的是进行车辆检验,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检验完毕,如果对方没有向申请财产保全,就可以取回车。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者被记录后,终生追责,随时可能被查处。还有可能因此被起诉到人民,予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