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等条件会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既遂怎么处罚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收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有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也它罪的区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除认真把握法律对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规定外,还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对于虽违法办理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但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而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区分本罪写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偷税罪、非法出售专用罪等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和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往往会在实际上为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专用等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因此,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结,那么,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就属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的帮助犯,应当以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本罪处罚。
三、我国刑法对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有关的发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不应发售的而予以发售;对于不应抵扣税款或应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于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三)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负有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个动机可能是贪污受贿,也可能是碍于亲友的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