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债权人与应当在确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一、债权申报的类型和期限
一、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审查确定。
二、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
破产重整的步骤为:
第一,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
第二,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第三,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第四,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