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怎么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要正确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2、在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区分过错责任来结算工程款,而非一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来计算工程款,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二、怎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