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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金质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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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中保证金质押需要签署质押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以保证金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 质权生效时间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保证金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保证金质押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二条中相关规定,可以认为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的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其内容一定包含书面质押订立的相关细则。二是保证金的资金必须特定化,必须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动产移交债权人进行占有。

也就意味着书面质押内容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设立质权需要通过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标的物说明的。保证金的质押要求质押物的特定化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移交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占有权因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已经被特定化了,但是这种特定化是离不开账户的化。

三、民法典中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合格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格债务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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